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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教育厅对普校户口规定发出补充通知
2013-07-29 13:21:00

  经青海省招委、省教育厅研究,对《关于普通大中专学校招生中有关问题的规定》(青教招委字[2000]007号文)中的第三、第四、第七条进行补充说明和适当调整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根据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<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>等三个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》(青办发[2004]56号)精神。青教招委字[2000]007号文第三条具体规定为:因工作需要被机关、企事业单位聘请,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、职工和科技人员,其子女户口也迁入我省的,可以报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。(报名时须出据上一级主管人事部门的聘书和证明)调整为:报名时必须提供青海省人事厅颁发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。

  二、对青教招委字[2000]007文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说明为:凡是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、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子女从我省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,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:

  (1)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(高考前);

  (2)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周年(高考前);

  (3)考生在青海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青海省会考。否则,不予报考。

  三、青教招委字[2000]007号文第七条即:“凡户口迁入我省高中但在我省无直系亲属的青年,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,可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”之规定,从2007年12年31日起停止执行。

  四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  五、对青教招委字[2000]007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解释由省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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