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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新政策规定:幼儿园不得跨学期收取保教费
2012-02-06 11:15:00

  记者从西安市教育局获悉,近日公布的西安市中小学、幼儿园各项收费新政策中规定,幼儿园不得跨学期收取保教费,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费每学期不得高于350元。

  据介绍,幼儿园继续实行学前一年免收保教费政策,除收取保教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外,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。各类幼儿园对入园儿童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,不得跨学期收取;伙食费按月收取;其他代办费遵循“随时发生、随时收取、多退少补、不得盈利、及时结算、定期公布”的原则据实核收。幼儿园对入园儿童因故退(转)园的,保教费和伙食费按实际在园天数扣除后,退还幼儿家长。

  据了解,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,可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。新城区、碑林区、莲湖区、雁塔区、未央区带暖气及独立卫生间的学生公寓,每学期每人不得高于350元,带暖气的学生公寓不高于300元,普通学生公寓不高于250元;灞桥区、长安区、临潼区、阎良区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别不高于300元/生·学期、250元/生·学期和200元/生·学期。学生公寓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标准,每间公寓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,不超过8个床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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